民航公安机关近期查处16起旅客打开应急舱门等行为
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民航局网站消息,7月底8月初,民航公安机关已查处16起旅客“任性”打开应急舱门、携带火种乘机、携带危险品乘机、航站楼打架滋事、机上吸烟、飞行中使用手机等危害民航运输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拘留5天到12天等处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近日发布,再次明确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民航公安机关将继续按照从重从快的原则,严厉打击扰乱民航运输秩序、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通告》,机场内和航空器内严禁以下11种行为:在机场内,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在航空器内,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电子设备;抢占座位、行李舱(架);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
《通告》明确禁止的三类扰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秩序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购票、登机;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此外,《通告》再次明确,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枪支、弹药、军械、警械;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的物品。托运货物、邮件和行李时,禁止下列行为: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谎报货物、行李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在危险物品中夹带禁止配装的物品。《通告》强调,禁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
民航局公安局特别提醒,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的,民航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7月底8月初,民航公安机关已查处16起旅客“任性”打开应急舱门、携带火种乘机、携带危险品乘机、航站楼打架滋事、机上吸烟、飞行中使用手机等危害民航运输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拘留5天到12天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