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一)许可内容
许可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实施主体:运达地分、县(市)公安局。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我市要求当日办结)
(二)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 申请方式。
申请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单位通过“网络平台”向运达地分、县(市)公安局进行网上申请,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供货、收货双方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承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2. 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利用“民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申请进行相应操作,打印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利用“民爆系统”对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申请作出相同的操作处理,打印《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利用“民爆系统”对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申请进行填发,打印《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情况,由运达地或起运地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的单位卡进行电子写卡并打印发放纸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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