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举行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发放仪式

06.08.2015  18:08

   

  8月6日,河北省民政厅在省救灾捐赠中心举行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发放仪式,向全省64个多灾易灾的县级民政部门配送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省民政厅巡视员王云出席仪式并讲话。发放仪式由省民政厅救灾处处长曹双平主持。

  王云指出,为提升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能力,使其切实履行好灾害救助工作职能,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置、统一标识的方法,为全国中西部地区1096个多灾易灾县配发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其中分配给我省64辆。民政部、财政部在全国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全面实行公车改革的新形势下,为多灾易灾县统一配发救灾应急专用车辆,解决基层民政救灾工作用车难问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救灾应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多灾易灾县做好救灾工作的支持。

  王云针对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的管理使用提出四项要求,一是切实加强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的管理。各县民政局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专车专用、安全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是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车辆日常管理和维护,严格禁止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等行为。严格执行车辆使用报告备案制度,合理调度使用车辆;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严禁驾驶出入、停放在各旅游景区(灾区除外)、高档娱乐场所。三是确保车辆标识和车载装置统一规范。车辆标识包括颜色和文字,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两侧用反光材料统一喷涂“民政救灾”文字标识。车载装置包括北斗导航定位车载终端、行车记录仪、逆变电源、外接电源系统等,属于救灾应急工作必须设置,不能随意减少或弃用。四是按照我省车辆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车辆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入编等相关手续,做好车辆资产的监管工作。

  省民政厅救灾处、省民政厅救灾捐赠中心、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和64个接车县(区)民政局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发车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