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如何处罚球场闹事

27.07.2014  19:32

    在如何处置足球场上对裁判不恭的问题上,历史经验不无借鉴意义。67年前,《益世报》曾对天津足球赛场上发生的两起殴辱裁判事件和处理结果予以连续报道:

    1947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天津市教育局及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天津分会主办天津公开足球赛。10月27日,中纺一厂队与中纺七厂队对阵时,“中七”一名队员因连续犯规,被裁判员王子华“罚退场”。虽然该队员服从裁判,但观众席上的“中七”负责人却暴跳如雷,“率多人入场,言动失检,酿成殴辱裁判事件”。体协认为此风万不可长。除由体协干事、教局督学、足球委员慰问裁判外,“分别通知中纺经理杨亦周及七厂负责人,严予约束队员”。对肇事者,“则认为应向大会及裁判员道歉”。中纺公司积极配合,接受全部条件。11月7日,各方又“柬请各界,报告事件经过,并郑重声明,以后,体协决不允许再有同样事件发生”。经诚恳道歉,“此一交涉经旬之不幸事件,乃告圆满解决”。

    没过1个月,天津又发生一起“足球赛打人事件”。11月23日,津浦铁路管理局队与平津路局队比赛时,津浦队队长聚众殴打临场委员张德仁(当值裁判仍为王子华)。体协特于12月3日召开足球委员会全体委员及体协常务理事联席会议,商讨对策。当场议决处置办法:罚津浦队停止比赛资格三年,自1947年12月1日起,至1950年11月30日止;津浦队队长聚众殴打临场委员,决定由大会出面依法起诉;体协及足球委员会、教育局代表前往慰问张德仁。会上通过临时动议:“普通甲组‘三友’及‘联华’两足球队,始终服从大会指挥,决颁予精神奖状,以示鼓励。

    这两次处理球场肇事,赛事主办方都旗帜鲜明、铁面无私,主动出面提起诉讼,伸张正义,更是积极意义大于负面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主办方的权威性,也是一次成功的危机公关。另外,报道不仅把肇事者的姓名毫不留情地公布,而且绝无曲言回护等偏袒之辞,而是让公众来评判,有利于刹住这股歪风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