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开展残疾人“自强之星”、“创业模范”评选表彰活动

22.02.2016  11:56

 

2月16日,石家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文件,决定在全市开展残疾人“自强之星”、“创业模范”评选表彰活动。

评选范围包括:具有石家庄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同行业中取得优异成绩,业绩突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秀残疾人。

表彰名额:“自强之星”30名,“创业模范”10名。

评选标准为:

(一)“自强之星”评选标准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强不息,锐意进取,事迹感人,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2、身残志坚,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特别优异的;3、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的;4、积极回馈社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

(二)“创业模范”评选标准

1、自主创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有一定的带动效应,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并影响和带动残疾人创业;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可度;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残工委负责辖区内先进典型的推荐。每个县(市)区推荐“自强之星”1-2名、“创业模范”1名。

推荐人选经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3月20日前由各县(市)区政府残工委统一推荐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在推荐评选中,要严格履行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集中收集整理参选人员申报材料。对评选出的“自强之星”、“创业模范”将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进行表彰奖励。

本次活动成立石家庄市残疾人“自强之星”、“创业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市政府残工委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主管副理事长担任,负责评选活动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