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洁:“家暴”究竟是一种什么“暴力”?

27.11.2014  12:26

    今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中国新闻网11月26日)

    既然被冠以“家庭”的名号,家庭暴力似乎与通常的暴力行为,并不能简单类比,而更多有了“家务事”的内涵。于是,对于家暴的干涉与介入,往往也相当谨慎,往往只要没闹出人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鲜有受到关注的,更遑论法律介入了。然而,家庭暴力却并不因为其戴上了一顶“家庭”的帽子,便更加温柔。恰恰相反,家庭暴力的暴力指数其实丝毫不亚于通常的暴力犯罪,其对于个体的伤害与人身威胁,甚至还要高于其他暴力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不仅大有必要,更需及时到位。

    从这个角度来看,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并通过司法的介入反家暴,自然值得期待。不过,对于家庭暴力范围的明确,很大程度上其实还是把家暴特殊化,除了将恋爱、同居、前配偶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等同于一般暴力行为,并直接司法介入之外,对于配偶与直系亲属之间的暴力行为,仍然会有所区别,即并不按照通常的暴力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言下之意,家庭暴力行为,其实仍然享有者一定的法外特权,而按理来说,只要是暴力行为,其实并不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而有 所不同,只要当事人声张其权利,就应当获得司法的救赎,施暴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在这一点上,将家庭暴力视作特殊的暴力,并区别对待,恐怕仍然有对家 暴放纵之嫌。

    相比国内反家暴仍然多少带有“法不进家门”的理念,国外的反家暴则早已突破了家庭对家暴行为的庇护。在德国,《暴力保护法》甚至对家暴行为更加严苛,一旦 家庭暴力发生,不仅周围邻居会争相报警,警察更直接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禁止其回家。而在美国,则更是“谁打人,逮捕谁”,对于家庭暴力的罚则,只要当 事人伸张权利并有充分证据,警方便会直接介入,面对家暴,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要求任何保护都可以提出,且申请程序极为简便。当最轻微的殴 打,甚至冒犯式的接触,都将面临刑事制裁,家暴才会受到有效的制约,个体才不会在面对家庭内部暴力时惶恐而无助。

    基于此,反家暴其实不必将家庭暴力特殊化,即便要明确家庭暴力范畴,也应该是加强司法对这类暴力行为的介入,而不是弱化其暴力属性。在反家暴这件事儿上,或许同样适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家暴”究竟是一种什么“暴力”,与其加以明确并区别对待,将家暴视为一般暴力犯罪行为,并确保同等的司法介入,恐怕才是对家暴受害者最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