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6.01.2016 11:54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石环函〔2016〕14号
关于正确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局环评处、辐射处,综合执法支队、督查中心: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各单位反映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在适用法律依据上难以把握。现将环保部给湖北省环保厅“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印发你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新旧法律中有关条款,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5日 抄送:环评处 辐射处 综合执法支队 督查中心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26.01.201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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