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棚改居民选货币安置可再获25%补助

23.03.2016  17:55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会将集中利用3年时间重点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相邻的老旧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住户,将在得到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再获得25%的货币安置补助等,公摊补助、搬迁奖励、签约奖励等得到进一步规范。 

  中心城区棚户区是改造重点 

  《办法》适用于省会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悉,省会将集中利用3年时间重点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相邻的老旧住房,鼓励和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到2018年基本完成现有D级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居住安全。 

  此外,省会将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严格控制主城区的开发强度,对其他的非D级危房改造项目坚持以整治为主,避免出现大拆大建。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计划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建设的项目可按原政策执行。 

  根据居民意愿确定改造次序 

  《办法》规定,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房屋破损程度和改建难易程度进行调查,根据棚户区居民改造意愿,确定改造次序。 

  对D级危房集中且居民支持率达到90%的项目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辖区政府申报征收计划时,应提供各申报项目范围内D级危房情况及居民改造意愿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省会发展需要适时建立棚改房源信息发布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凡在省会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或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均可纳入棚改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 

  棚改以直接货币方式补偿 

  《办法》还规定,中心城区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棚改居民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棚改居民支付货币补偿款。 

  直接货币补偿即货币化安置,是国家鼓励并推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安置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棚改居民选择产权调换在外长期过渡的困难,增加了棚改居民的选择,可以满足棚改居民对住房的差别化需求。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改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商品房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棚改居民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有问有答 

  选货币安置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25%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对选择货币安置居民仍给予公摊补助。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验房的,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签约奖按照每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3万元。搬迁奖励标准上限为50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居民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棚改居民最低保障面积是30平方米。考虑到棚改居民中家庭只有一套住房且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基本属于住房困难同时经济条件较差的群体。 

  为了能够让这部分人选择货币补偿后既买得起房又能改善原有的居住条件,省会适当提高了保障标准,《办法》规定,棚改居民家庭他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