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近日,我省发布《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办法》称,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办法》规定,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设区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购房券兑换的内容要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方式方法由设区市、县(市)政府规定。
设区市、县(市)政府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服务平台。《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设区市、县(市)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
《办法》还要求,设区市、县(市)政府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