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办法》明确,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办法》强调,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办法》指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办法》对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源和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提出了严格条件。
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源须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资金方面,《办法》指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设区市、县(市)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
为保障棚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办法》提出,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