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施行

09.03.2016  10:05

  2018年石市将基本完成现有D级危房改造。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获悉,《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开始施行,石市将集中利用3年时间重点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相邻的老旧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住户,将在得到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获得25%的货币安置补助等,公摊补助、搬迁奖励、签约奖励等得到进一步规范。昨日,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常杰对《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棚户区改造将鼓励货币化安置

  该《办法》的出台,或许将成为石市未来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的一个拐点。以前,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位置。今后,棚户区改造将鼓励货币化安置,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对于在中心城区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将直接货币补偿即货币化安置,是国家鼓励并推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安置方式。此举可以有效解决棚改居民选择产权调换在外长期过渡的困难,增加了棚改居民的选择,可以满足棚改居民对住房的差别化需求。

  《办法》规定,棚改居民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棚改居民直接支付货币补偿款。

  3年时间重点消除现有D级危房

  未来,石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办法》指出,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房屋破损程度和改建难易程度进行调查,根据棚户区居民改造意愿,确定改造次序。对D级危房集中且居民支持率达到90%的项目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辖区政府申报征收计划时,应提供各申报项目范围内D级危房情况及居民改造意愿的相关证明材料。

  据介绍,石市将集中利用3年时间重点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相邻的老旧住房,鼓励和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到2018年基本完成现有D级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居住安全。未来,石市将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同时,严格控制主城区的开发强度,对其它的非D级危房改造项目坚持以整治为主,避免出现大拆大建。

  多种补偿鼓励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

  《办法》指出,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棚改居民,将在得到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获得25%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还将获得公摊补助、签约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费等。

  常杰介绍,公摊补助是按被征收房屋公摊与产权调换房屋公摊之间差值进行计算的,主要是考虑到现阶段被征收的房屋多为低层或多层楼房,而用于安置的房屋多为高层住宅。公摊补助保证了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不减少,按照规定,成套平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2512,非成套平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2617,成套多层楼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非成套多层楼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1710。

  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他补偿标准为:签约奖按照每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3万元;搬迁奖励标准上限为50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临时安置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补偿12个月;搬迁费为20元/平方米;装饰装修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款。常杰表示:“这些补偿累加起来,选择货币安置可以得到150%的补偿款,将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此外,按照《办法》规定,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还将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改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商品房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棚改居民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棚改居民最低按45平方米计算享受补偿

  《办法》规定,棚改居民家庭它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这意味着,无论改造前房屋面积多大,至少将按照45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棚改居民最低保障面积是30平方米。石市考虑到棚改居民中家庭只有一套住房且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基本属于住房困难同时经济条件较差的群体。为了能够让这部分人选择货币补偿后既买得起房又能改善原有的居住条件,石市适当提高了保障标准。

  以一套3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该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92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9000元/平方米进行测算。不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装饰装修费等,该棚改居民可拿到634192元(含补助、奖励),可购同区域70平方米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