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明:“案号撞衫”但愿只是实习生的“手笔”
3月23日,微博用户“法治路由器”在发布了两份案号相同的立案受理通知书,以“法院造假案,有图有真相”为题,称榆阳区法院伪造案卷。对比两份立案通知书发现,这两起案件当事人、案情截然不同,其中一起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起为民间借贷纠纷。对此,本案一审主办法官贺锦丽答复称:‘441’肯定不是赵发琦签的字,我推想可能是书记员订卷时他觉得差材料他就补了,(也)可能后来是实习生呢。(4月7日 陕西新闻网)
为保证判决的可溯性、严谨性、唯一性,每件官司都编有一个独立的案号。出现“一号两案”,就意味着至少一件案子被“套牌”,存在很大的错案可能。然而可气的是,面对当事人“有图有真相”的质疑,一审主办法官竟然Duang的一下,将问题推给了实习生。可“案号撞衫”、签字造假、时间穿越,真是出自实习生的“手笔”么?恐怕没那么简单。
首先,违规接案,不可能出自实习生的“手笔”。依照《陕西省高院关于各级法院级别管辖》之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一审管辖权应是榆林市中级法院。本案涉案资金高达840万元,理应由榆林市中级法院办理。然而,榆林区法院却违规接案。法院立案要经过严格的立案审批,显然仅靠实习生的能量,很难操纵超权限接案。
其次,签字造假并非个人之功。本案涉及的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文件上的本人签名都是伪造的。显然,伪造这些签字,必须打通审判、文电、档案等多个法院部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绝非书记员或实习生的工作“不认真”,就能蒙骗过关的。
再者,时间穿越背后不止是实习生的魅影。律师查阅案卷后发现,榆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是后来补开的,且案卷的时间有多处涂改痕迹。比如,廉政监督卡多处存在改写痕迹,如立案时间由2011年7月1日改写为2010年12月29日。但问题是,榆阳区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是2011年7月1日,怎么可能受理日期早于签收案件起诉状日期?显然,这背后暗藏大量乱作为的魅影,绝非实习生可以顶缸。
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办案卷宗中出现“案号撞衫”、签字造假、时间穿越等等明显的漏洞,着实让人唏嘘、让人抓狂。但愿这些都只是实习生的“手笔”,但愿这不会演变成一起“系统性”窝案,但愿案件水落石出之时,笔者的期冀不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