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群体利益案一审应引入陪审员 河北为试点之一

22.05.2015  08:51

    最高法、司法部细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开展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记者罗沙、王茜)公检法工作人员和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涉及群体利益等案件一审原则上应引入陪审员……

    记者21日获悉,最高法和司法部已于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开展。

     资格:七类人员不能或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办法同时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