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景区内禁止建宾馆
30.12.2014 14:3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从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介绍说,我省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8处,总面积约7978.5平方公里,占我省国土面积的4.24%。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核心是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为此,《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影响景观的工业设施。为确保必要的建设活动的开展,《条例》规定了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项目选址,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后,方能办理建设手续。
对游客提供的交通、餐饮、商品售卖、照相等服务项目,《条例》也做出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景区内的服务项目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30.12.2014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