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依法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5.06.2015  01:3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依法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依法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携带、使用枪支、弹药;严禁邮寄枪支、弹药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窝藏、包庇涉枪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凡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或者疑似枪支零部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受理电话:                

  河北省公安厅:0311—66993100(24小时);

  各地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