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林字〔2015〕414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
为支持 光伏 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行为,2015年11月27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要求,切实把握光伏电站使用林地的规定。光伏电站是我省近年来支持发展的产业,具有项目建设集中,使用林地形式特殊的特点,其使用林地的政策几经演化完善,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林资发〔2015〕153号《通知》,最终明确了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具体规定。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领会规定本意实质,要严格划分项目禁止建设区域、限制建设区域,明确禁用林地地类,区分项目建设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性质;要把光伏电站项目使用林地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合起来,具体指导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依法按照审核审批权限、程序开展光伏电站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工作。对光伏电站及其他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要全部登录使用国家林业局“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实事求是地录入数据。国家林业局网址: http://www.forestry.gov.cn/ ;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http://zzyld.forestry.gov.cn/
三、切实加强光伏电站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临时使用林地行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下放后,国家林业局针对一些地方对临时占用林地存在监管不到位、建设单位使用林地不规范、期满不能及时回收林地恢复林地生产条件等现象印发了《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附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强化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管理,认真落实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健全并落实临时占用林地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法使用林地的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实现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临时使用林地行为的目的。
四、继续探讨和完善“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促进绿色资源和绿色能源共同发展。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光伏电站,由于其电池组件列阵建成后地面林地用途不变,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光源截留的情况下林地上恢复森林植被的模式,为我省利用光伏电站大面积电池组件列阵下林地发展林业,增加绿色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附件: 1.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