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
12.01.2015 12:24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予以公布。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月7日
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决定 |
1、东北、内蒙古重点 东北、内蒙古重点 东北、内蒙古重点 东北、内蒙古重点 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 取消 |
2、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3、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 经营(含加工)木 经营(含加工)木 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本文来源: 林业厅
12.01.201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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