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林业厅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厅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协助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协调和推进工作;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办公室承办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移交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在河北林业网等处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进行登记、分类和交办;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二)人事处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有关处室、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涉及的有关政策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监察室对有关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施监督,跟踪问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所进行的投诉;对核实的投诉,责成有关处室、单位限期办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五)林业信息中心在“河北林业网”设立便捷栏目,公开已通过审查并需要在河北林业网或者电子屏幕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相关政府信息的保管、维护和更新。
(六)有关处室、单位及时报送新形成的以及调整、更新的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承办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批示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的。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省林业厅公开其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相对固定的、便于公众知晓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 河北林业网;
(四) 档案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
(五) 新闻发布会;
(六) 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七)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信息的公开形式由办公室确定,重要事项报厅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拟稿人拟制公文信息时,应当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定,涉密的,应当在发文稿纸注明密级。有疑义的,应当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报批才能公开的公文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公文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再提出公开意见。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5日内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5日内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5日内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拟制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向办公室提供相应电子文本及六套纸质资料。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审核后,选择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也可以由办公室委托林业信息中心在河北林业网或者电子屏幕等媒介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提供方式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向其提供注册登记、规费缴纳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省林业厅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能够当场予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省林业厅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改,省林业厅应当及时更改;不予更改的,应当说明理由。省林业厅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政府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要求提供复制、打印等服务的,应当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费用的标准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年终对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施责任追究情况;
(三)工作制度、责任落实情况;公开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准确;监督机制及责任追究是否落实;公开效果及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考核形式主要有:
(一)各处室、单位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办公室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处室、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结合被考核处室、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四)考核工作可结合全厅的年终考核进行,并纳入综合测评分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处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处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09年12月修订的《河北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