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07.07.2016  04:12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
  自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5号令)以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林地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35号令的规定,使35号令规定的林地与《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就征收占用林地审核中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通过调整《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规划林地管理
  (一)未列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而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林地的;
  (二)未列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利用地上营造的有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国家规定的特别灌木林地;
  (三)未列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而按照有关规划已经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
  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内容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地调查,编制调整方案。对于调整小班实行单独编号,序号按照林班(村)已有小班编号顺延排序;林种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判定;林地保护等级参照规划中相邻林地小班保护等级填报。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程序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执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
  四、调整结果及批复文件使用范围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占用林地涉及的林地调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调整方案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不作为征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要件随卷上报,按规定存档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涉及其他林地调整的,继续按照《河北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执行。
  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新一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完成前遵照执行。
    
 
                                河北省林业厅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