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富豪杨家诚终极上诉 律师质疑洗黑钱定义
杨家诚 资料图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中新网6月1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富豪、英冠球会伯明翰前班主杨家诚因洗黑钱逾7亿元(港元,下同),前年被判囚6年,服刑1年5个月后终获保释,暂离牢狱等候终极上诉。香港终审法院昨日(5月31日)正式开庭为杨家诚案展开为期3天上诉聆讯,代表杨家诚的英国女御用大状指现时香港的洗黑钱罪行,控方毋须证明涉案所谓黑钱的实际来源,洗黑钱的定义实在太宽,质疑针对杨家诚洗黑钱罪行的检控基础是否稳妥。
现年56岁的杨家诚2014年3月经审讯后,在区域法院被定罪判囚6年,其后连番上诉均被拒。
去年8月,杨家诚自行向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申请上诉,卒获批出上诉许可,并准以700万元现金及600万元人事担保外出等候上诉。
代表杨家诚的英国御用女大律师Clare Montgomery称,现时《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的洗黑钱罪行,涉及洗黑钱罪行毋须列明涉案款项的来源,惟根据英国案例,所有涉及洗黑钱的罪行均须列明涉案款项来源,香港的做法有异于英国案例,此并非立法原意,认为应跟随英国案例。
Montgomery认为,控方有责任证明涉案黑钱的实际来源,以及证明上诉人当时应知道涉案是黑钱。惟原审法官在拒绝接纳上诉人的证供后,在裁定上诉人是否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款项是黑钱时,却没有采纳适当的验证标准。
律政司:洗钱涉国际难查来源
然而,代表香港律政司一方的英国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回应时则指,香港在修订洗黑钱罪行时,是考虑到洗黑钱活动涉及国际性,以及控方往往难以追查及证明款项的实际来源。香港与英国就相关条文实有不同,而香港的法庭本身有司法管辖权处理。
杨家诚被指于2001年至2007年间,利用自己及父亲的5个银行户口,处理共逾7亿元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他在原审时曾辩称,涉案户口的存款是赌博得益、投资股票回报及生意收益等。他前年3月因被裁定5项洗黑钱罪名成立,上诉庭于去年5月驳回他的上诉。聆讯今继续。
昨日所见,杨家诚已把保释前的一头白发染回黑色,抵达法院时神情轻松。
(记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