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里的“霸王条款”:“谢绝自带食品”缘于“自售食品”的巨额利益?!

28.07.2015  12:03

几年前,省会的餐饮业曾经有一项规定,就是“谢绝自带酒水”。后来执法部门把它定性为“霸王条款”,并且禁止饭店进行此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现在电影院的“谢绝自带食品”和当年的餐饮业如出一辙。而且去年施行的新消法,就专门对此类霸王条款明确叫停。为什么电影院仍然能不顾法规,我行我素呢?

因为大部分影院谢绝自带食品,市民如果想吃零食只能在影院内部买。记者看到几乎每家电影院的卖品部都有不少前来购买食品的消费者,那么,这里的价格又如何呢?

记者了解到,电影院自卖食品一般都要比市场价格高,有的甚至要高出一倍多,不得已,一些市民只能选择相对经济的团购。

外带食品不允许带进影院,而影院自售的就能带进去。这也催热了影院的商品销售。一份公开资料显示,仅万达院线在2013年爆米花品项收入就高达3.9亿元。一些市民认为,影城自售食品的高额利润或许是不许外带食品的重要诱因。

那么,针对影院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张贺光处长认为,电影院一方面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从维护其他消费者观影效果而言,消费者也要做到文明观影。

既然是霸王条款,执法部门就应该坚决查处。广大消费者面对影院的侵权行为,应该拿出不纵容,不妥协的姿态,该举报的就得举报。更希望工商执法部门来个摸底调查,规范市场环境,让市民看电影带零食不再是一种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