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
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新华社武汉4月23日电 (记者 邹伟 杨维汉 李鹏翔)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宣布,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9.7597万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在周永康(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李春城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贿赂之间的关联性、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同时,李春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滥用职权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并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了对被告人有罪、罪轻等辩护意见,认为李春城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全面考量李春城的罪行从轻进行处罚。
审判长指出,控辩双方就定罪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适用问题,以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各方观点已经阐释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李春城作了最后陈述。他说,起诉书中对我的所有指控都是属实的,我没有任何异议。司法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人生没有办法重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所犯下的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对党的形象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令自己羞愧难当、痛悔不已。我错了,真的对不起大家。面对自己犯下的严重罪行和错误,我为自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而深感痛悔,为自己背叛了入党誓言和信念追求而深感自责!我真心诚意地认罪悔罪,真心诚意地接受法律的惩处。请司法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认真改造,洗心革面,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社会。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