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忠:导游小费,卖乖还是纵恶?
中新网郑州8月28日电:近日,《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修订草案中称,“导游、领队及其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于是,关于游客给导游小费是否应该合法化,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
导游,首先是一种职业,如果单纯从服务与报偿、服务对象与服务人员的感情补偿角度上来讲,服务业特别是特殊服务业如医疗看护陪护行当,相对付出的更多,医疗、医护人员更应得到小费。然而,医疗行业的专业医护人员以及民间的陪护人员尚没有这种小费合法化,那么,导游行业率先小费合法化是不是就有点儿率先钻钱眼的感觉?
导游小费,首先忽视了一个导游市场基础。现实中的旅游市场是一个急功近利的市场,名山大川的开发往往注重了快餐式的市场化行为,却忽视了人文细节服务细节市场细节。从游客一上旅游车开始,就少不了无关旅游只关拿钱的狂轰滥炸。而当到了跟团定点的酒店,其服务最多也只是“凑合”,而导游所指向的旅游点通常来说会被无理更换,换成的无非是小景点免费景点便宜景点。游客所花费用,真正受到的服务只能按百分比来计算,多者获七八成,少者获三五成,其余一概被导游及旅行社所侵吞。如此导游市场基础,有给小费的合理基础吗?
导游小费,忽视了一个行业道德基础。小费日前来说,多见于西方国家东南亚国家,而在我国来说尚属于新鲜事。而事实上小费至少在我国属于历史悠久之传统,只不过在新中国之后只讲奉献付出而不讲索取的无私奉献精神指引下,成为一种不合时宜的事物而已。然而,无论在任何一个历史时代的小费,都首先有一个行业道德前提,即这种小费的获得,首先以其服务质量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守诚尊德顾客至上的行业道德,就绝不可能有谈小费的资格。而事实上当下的旅游导游行业,道德不仅尚未高于其他服务行业,反之,导游行业在无数服务行业的比拼排行中也毫无“亮点”可言。某些地方黑导游事件频发,导游投诉不断,如此道德基础却先想到的小费,是耻辱还是卖乖?
导游小费,忽视了一个法律之外的约定俗成。我国在历史上的小费行为,从来不以法律形式,而充其量只是一种约定俗成。即便在小费成为一种习惯的某些旅游发达国家,给小费也始终是一种游客自愿行为。给是一种鼓励与肯定,但更是一种额外的感动,不感动游客却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这种给小费行为,无疑是一种强制。小费成为习惯的国家尚且没有专门法律条文固化小费行为,小费《条例》又何德何能定这么一条条文出来?
同时,导游小费是一种额外所得。导游的所有服务费用已经由游客事先支付,按照商业行为市场规律来说,游客的金钱支出,购买的就是导游全心全意的导游服务,再向游客要一份小费,当然就是一种无理强索,更是一种变相暴利与纵恶。而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固化,更是一种以法侵犯游客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