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引导我省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一)明确目标。到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2015年完成全部耕地面积的50%,2016年完成全部耕地面积的40%,2017年基本完成任务,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确保质量。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坚持确权到户到地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严格按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
(三)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精心组织实施。省市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强化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策、组织、队伍、技术、经费等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市县不得减少应由本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县级财政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工作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如有节余,要继续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加强管理和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现阶段,重点扶持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土地股份合作,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和流转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运行。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严禁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调处机制,妥善化解流转纠纷,稳定承包关系。
(二)规范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双方须使用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依法保护流入方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三)履行法定义务。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明晰土地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土地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土地。对于撂荒土地的,可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并督促其恢复耕种。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依法报发包方备案。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进行再流转,应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土地流入方抵押土地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原承包方书面同意,抵押期间未经发包方、原承包方、承贷机构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四)加强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界定适用范围。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五)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重点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节水灌溉等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项目资金,要向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和集中连片、规模种植的区域倾斜。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财政要加大对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提高保险保障程度。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一)发展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扶持农户扩大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流转。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进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省级财政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鼓励市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有关部门在安排涉农项目时,要明确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各级农业发展、农业补贴等涉农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农机购置补贴向从事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技术进步,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农药科学施用、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实施上给予重点倾斜。依据国家农业开发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落实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各地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用地予以倾斜。各级根据实际,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四)强化金融服务。各级农业、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沟通机制,通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推荐优质农业项目,落实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其合理信贷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投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四、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一)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投资开发农业,应主要从事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以及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二)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制定控制标准,并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各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实行风险保障金制度。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户承包地,以租赁面积的年租金总额为标准,根据当地县级政府确定的比例,向县财政缴纳风险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具体意见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三)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各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可建立由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五、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强化公益性服务。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明确公益性定位,分离经营性职能,建立服务考评机制,提升区域性或乡镇农业(水利、林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加快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二)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培育经营性服务主体,支持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为农业生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信息、电子商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产地初加工、农机场库棚和储藏、保鲜、冷链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服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农户开展物资、技术、植保、机械化耕种收等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快的地方可根据农民意愿,组织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统一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四)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支持科研教育机构承担农技推广项目,鼓励科研单位和高校与市县开展合作共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模式,支持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推进规模化生产。
(五)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坚持优质、安全、服务、便利的原则,构建新型农资商品供应服务网络体系。以省供销社农资公司和区域农资公司为龙头,大力建设区域配送中心,拓展网络终端,搭建名优化肥、农药、种子生产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之间的直采直供渠道。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优势,深化行业合作,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全程化服务,为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农产品批发、加工、销售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及销售主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六)加强农民培训教育。加大各类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能力。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积极开展以“送教下乡”和“双带工程”为载体的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为重点,开展农业培训。围绕提升产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广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政府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过培训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落实相应扶持政策,逐步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形势需要,完善和强化农村经营管理的职责、机构、人员设置,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监管、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等工作职能和承担机构,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调整设置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责任,减少交叉。结合正在进行的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指导县级政府做好涉农机构建设,适当整合农村经营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职责,乡镇应明确承担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土地流转情况大检查,梳理已有的政策文件,确保符合中央精神。对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园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准确把握中央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健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