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两高"司法解释念紧安全"紧箍咒"

18.12.2015  11:25

从12月1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正式施行。

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一商城内,一女子带着儿子搭乘手扶电梯上楼时,遭遇电梯故障。在危险关头,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整个过程不过九秒。而仅在今年7月,短短10天内,各地就因为电梯事故造成6人死亡。在这些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往往只能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随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在责任事故中,只要出现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的情况,责任人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新的《解释》中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一些隐藏在代理人背后的责任人,将被严厉追究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对此,新《解释》也明确了强烈违章冒险作业最的实用条件,同时对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据了解,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而法律界人士也指出,随着新《解释》的实施,可以更好的保障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