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游园纳凉受伤害权利责任如何划定 何时应维权?

04.06.2014  17:27

  原标题:游园受伤害 何时应维权?

  夏日炎炎,公园本是纳凉好去处,但近期东城法院受理了多起公园里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从法律视角解读公园与游客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定?近日,法官张绪纯就这些问题作了提醒。

 

   第三人行为受伤

  公园责任小

  小吴和朋友在公园游玩,因人较多,另一游客挤了小吴,致使小吴被游廊护栏绊倒受伤,左臂肱骨骨折。小吴将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并予以一定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系因第三人行为绊倒受伤,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管理处在管理游客秩序方面存在过失,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小吴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摔倒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园承担小吴医疗费20%,并驳回小吴其他诉讼请求。

 

   家属未陪残疾人

  公园没责任

  小王是一名二级精神残疾者,孤身一人进入某公园散步,携带三瓶白酒及下酒菜。次日清晨,小王尸体被发现漂浮在该公园湖中。公安机关勘察后认为,小王系意外落水溺亡。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显示,湖边设有“湖边危险,勿靠近休息”的警示牌,小王的衣服和物品放置在公园湖边石头岸堤处,其中一瓶白酒仅有少许剩余。小王家人将公园告上法院,认为因公园湖边的基石不够稳固,导致小王不慎踩空滑入湖中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湖边石头并非正常休息场所,且公园已设立警示标识。小王为二级精神残疾,其家属应在其外出时陪同,但未能尽到相应义务,因此小王及其家属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园内设施不合理

  公园有责任

  刘老太在某公园游玩,被一电力井井盖绊倒摔伤,致使右手腕关节脱位、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后确定为八级伤残。刘老太出院后将该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二十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园作为著名景点,应尽管理义务,确保公园设施合理安全。事发公园路段的井盖高于地面,存在行人被绊倒并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公园应对刘老太的受伤承担责任。但刘老太是成年人,应负相应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公园对刘老太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东城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张绪纯认为,游客于公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应在综合考虑是否为第三人责任、己方是否存在过失、公园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公园管理是否存在安保疏漏等因素,据此合理划分责任,支持相关赔偿。

  张绪纯分析称,第一个案例中很明显是因第三人责任所致;第三个案例中,公园因工作缺失而对游客造成伤害,应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在第二个案例中,纯粹因己方过错而受害的游客,如无视事实而强行“维权”,不仅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对自己诚实信用的拷问。

  晨报记者 岳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