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立法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钟继光)近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河北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两个地方性法规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围绕控制和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排气污染,主要从预防控制、检验治理两个方面规定了具体措施。在预防控制方面,规定了限行和限用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等应急措施;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法决定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严格登记管理措施,对不符合本省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和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作出明确规定。在检验治理方面,强调在用机动车应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为防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严格检验,出具虚假报告,草案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了环保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将机动车维修情况及时上传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机动车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强制报废,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同时,草案还对各级政府和环保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设置、鼓励绿色出行、推广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等作出规定。
《河北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突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加强统计信用制度建设,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督察制度、约谈制度和举报制度。强化责任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二是细化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管理措施,明确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审批、公布的程序,完善了统计资料报送、审核和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细化了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统计数据使用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求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四是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对统计调查资料的共享、公布制度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