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创新型甘肃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抢抓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政策机遇,围绕深入推进“3341”项目工程、“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实现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科技创新同金融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着力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创新主体不活跃、创新机制不健全、创新人才不适应、创新载体不够多等突出问题,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培育新增长点。紧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激发创新活力。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营造创新氛围。遵循科学研究规律,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遵循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实现协同发展。把科技创新摆在全省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规体系,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2%,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件。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初步建成创新型甘肃,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
二、加快建设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
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资源集中、区位特殊、国家支持的基础和优势,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加强与上海市创新驱动战略合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把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成我省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
(一)加快实施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3510”行动
牢固树立创新发展、开放发展、转型发展和一体化发展的理念,制定完善试验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产业布局、重点项目和时限要求,落实“三大计划”、“五大工程”、“十大改革举措”。
进一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产业链和创新链,在更大空间布局内集聚和释放创新能量和活力,通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形成有利于向西开放的大产业、大服务、大基地,把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成为创新要素聚集、创新效率优化、可持续发展和辐射带动能力持续增强,在国家层面有创新成果、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试验区。
(二)加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对外合作交流
积极协调科技部、上海市与我省共同推进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的开放合作,依托上海市在创新要素集聚、自主创新示范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和我省地缘区位、能源资源、发展潜力等优势,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创新团队,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创新园,引导科研机构和重点产业在公共创新平台上进行对接。
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为载体,加强我省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交流,建立国家级国际联合研发基地或创新平台,鼓励引导国内外园区、企业和研究机构以独资或合资、合作方式在试验区内建立研发机构或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加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与省内各地方的合作发展。
(三)深化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体制机制改革
系统运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在科技创新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统筹制定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内统一的政策框架体系。加快推进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地方立法,确保试验区建设依法有序高效推进。
建立完善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组织领导机制,强化对试验区的统筹领导。兰州市、白银市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主体作用,全面推进试验区改革和发展。
(四)推进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统筹基金管理和使用,并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基金总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试验区内外金融资金、创投资金、社会资金和国内外一流投资机构、管理团队参与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
运用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开放运行的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创业风险投资、孵化器建设和运营投融资体系,吸引各类企业和人才进入试验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三、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五)依法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省、市、县知识产权三级行政执法体系,充实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力度,畅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救济渠道。加大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健全电商领域和展会专利执法维权机制。
推进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信息公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法规,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六)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强化市场竞争监管,分行业、分领域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垄断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不适应现代市场体系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纠正各类带有垄断、地方保护色彩的优惠政策行为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统一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落实重点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研究提出负面清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和业务。
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鼓励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企业技术创新。
加强和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优化创业服务,依托各类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支持构建众创空间,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
(八)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落实和完善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
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全面落实国家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与产业技术发展相适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九)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修改颁布甘肃省政府定价目录,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工业发展特点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争取差别化管理政策。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十)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
建立多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机制和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全省科技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指南,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
全省科技规划要聚焦产业发展需求,重点部署和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遴选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和人才链。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十一)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政府引导、企业牵头并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标准制定等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在企业布局。
改革财政投入机制,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继续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工程,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优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十二)落实普惠性财税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落实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鼓励企业将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用于技术创新支出。落实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积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十三)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措施
落实国家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政府订购制度,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落实和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产品创新。
指导科研单位和民口企业完善相关资质,积极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
(十四)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培育形成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服务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催生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加快推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和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市场。着力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进部门行业内部整合、跨部门跨行业整合、跨地区跨层级整合,稳妥有序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逐步推动实现整体上市,不断提升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
实施科技服务业发展示范工程,运用“互联网+”统筹推进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机构的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和各类信息文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利用现有超级计算设施设备开展云服务。把握公众科普需求,创新科普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实现科学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五、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五)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鼓励支持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逐步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对创新驱动的引导和支撑作用。设立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开放运行的原则,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境外资本投向我省重点创新领域。吸引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十六)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适应创业板市场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探索建立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加快培育扶持我省创新型、成长性科技企业上市或挂牌。支持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发挥股权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或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鼓励支持股权交易中心等服务平台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债权融资、转让交易、融资产品创新、企业培育等功能,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托管、挂牌、转板、融资等服务。鼓励科技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和企业贷款担保制度。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开展股权、知识产权众筹融资试点和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
(十七)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支持商业性银行加快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资联动。
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民营银行开发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和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六、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修订《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十八)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九)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股权收益分配机制。
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二十)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科技成果入股比例不设上限。
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股权激励政策,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交易机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落实国有企业股权奖励及科技成果作价奖励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二十一)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建立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
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发展需要,聚焦关键领域和科学技术前沿,合理布局和组织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推动科研基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
改革基础研究管理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
(二十二)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十三)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对公益性研究强化政府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创新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技术开发类研究活动以成果转化效益和创新效率为评价标准。
(二十四)深化科研院所改革、优化结构布局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行业布局需要,破除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约束,优化调整科研院所结构布局,构建产业对口明晰、集成度高、精干高效的科研机构,明确各类科研院所功能定位,改善科研院所内部结构。建立科研院所稳定持续支持机制,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
优化现有公益性科研院所结构,建立与创新驱动发展相适应的重点公益性研究机构、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和新型智库。优化科研院所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事企权责明晰的治理体制,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提高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对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按产业需求分类组建产业技术研发集团(研究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推动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公共性研发任务。
(二十五)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所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创新创业、责权清晰、投资与经营分开的原则规范管理和运行,促进成果转移扩散。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非科技类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建研究机构。
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
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政府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八、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
围绕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六)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建立人才培养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控机制。加强人才形势分析和需求预测,构建人才交流信息平台,定期发布需求信息,引导人才培养方向。
探索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优化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布局调整优化高等教育专业和学科设置,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围绕产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职业教育与企业对接的新模式,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加强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加快推进兰州新区职教园建设。
支持高等学校以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为依托,开展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推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加强与部属高等学校合作,联合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支持鼓励省内高等学校扩大国际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调整职称评定导向和标准,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研发人员,在职称评定、成果申报等方面与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七)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改革和完善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允许科技人员通过科技创新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发展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拓展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和服务模式,允许科技特派员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
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和科技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建立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社保体系有效衔接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加大不同层次创新团队培养力度。鼓励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在产业园区、企业设立科研工作站,与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建设相结合,吸引省内外高层次人才进站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智力扶贫。
(二十八)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围绕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发展需求,制定更加优惠、灵活的激励政策,广泛吸纳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我省工作,柔性引进人才和智力。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津贴制度,鼓励地方和企业建立人才引进发展资金,完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运行机制。落实技术移民制度和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甘从事创新研究。
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九、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区域协同,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二十九)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落实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的办法。
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承担对外科技合作任务和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科研人员,不受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
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
(三十)探索建立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支持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探索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等外汇储备参与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商务谈判进展,适时披露有关信息。
(三十一)扩大科技开放合作
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实效的对外科技合作。围绕我省优势学科和重点产业,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创新。加大先进适用技术转移扩散力度,促进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实施。推动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股、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搭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平台。
继续深化省际科技合作及部省工作会商,联合建立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围绕省内重大需求,积极鼓励和吸引境内外研发力量参与承担我省科技攻关,共同建设研发基地。
围绕国家科研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国际大型科技合作计划,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我省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
十、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各级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
(三十二)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建立完善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机制。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建立促进创新的政策审查机制。
建立科技报告、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三十三)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
按照国家新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
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形成逐级传导的有效机制。建立完善中央在甘企业、事业单位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函告其主管部门。
(三十四)推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统一整合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经费,形成新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实现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资金相配置。
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4+2”的新型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即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4项主体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专项、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专项2项专项。不再保留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经费渠道。
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形成机制和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加强实施督导、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对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强化科研资金管理。
参照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建立省级部门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
进一步明晰省级和市州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上下贯通的科技管理体系,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五)强化对全面创新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类园区集聚产业、集约发展、集成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示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充分发挥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企业、创新园区、高校院所等的创新和引领功能,依托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辐射带动天水装备制造、陇东能源化工、金武新材料、酒嘉新能源等创新集群发展,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创新突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一把手”抓创新驱动的新机制,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和政治责任,对实施创新驱动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强化政策督促落实,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协同推进的创新驱动工作合力。各市州要结合区域特色和优势产业打造各自的创新平台。省政府对创新驱动工作推进快、创新要素聚集成效明显的市州给予表彰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务,制定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