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 机关培训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7.03.2018  20:02

  日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培训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省财政厅对各单位培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各单位培训费占本单位公用经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不含部门承办的非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参加的培训费用),特殊情况报省政府批准。

  办法明确,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根据办法,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类确定、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体现实事求是和精准原则。

  办法明确,为保证精准科学,讲课费(税后)以学时为计算单位,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办法强调,省级机关单位培训期间,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刘清波、赵志伟、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