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APEC会议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科教函〔2014〕30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APEC会议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印发了《关于做好APEC会议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属地化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加大力度,紧抓不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重点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保藏、运输和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库以及重点单位、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其生物安全意识,及时与我委及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合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科学评估并及时上报,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菌毒种运输工作的监管。从2014年11月1日至30日,北京市直辖区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原则上不接收来自其他省(区、市)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或其他感染性材料。为配合埃博拉疫情防控需要,留观或疑似样本可就近协调具备埃博拉病毒实验活动资格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检测;如有必须要运输进京检测的,应提前专门向我委汇报后再向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做好运输管理工作。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抽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我委汇报,我委将于近期对各地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抽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