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期间不正当价格行为将受重罚

30.12.2016  14:35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记者 焦莉莉)为加强“元旦”、“春节”双节期间的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日前,市发改委对全市商业零售业、宾馆酒店、旅游景点、交通运输等四大行业发出提醒告诫,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双节”期间,市发改委对我市各辖区大、中型家电商场、家居建材市场、百货、超市、药店、宾馆、酒店、旅游景点、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价格行为提出以下告诫: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商业零售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严禁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严禁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变相抬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交通运输行业不得擅自上调票价、价外收费。高速公路要确实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旅游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严禁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打折、虚假优惠,两套价格、低标高结、模糊标识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景区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及时完善促销方案,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暗售、误导性价格标识、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以上提醒告诫事项的要承担如下责任: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收到本提醒告诫后,仍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将一律按上限处罚。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