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我省投资试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商外资字〔2016〕3号
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
在我省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
为推动 内地与港澳 基本实现 服务贸易 自由化,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商务部印发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香港 服务提供者在我省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澳门 服务提供者在我省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以下称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的变更。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与香港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2、《内地与澳门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3、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
二、备案机构
我省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由省商务厅(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
三、备案程序
1、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
2、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向备案机构领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称备案回执)。
3、领取《备案回执》时,需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文件。
4、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备案后,凭《备案回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监管措施
1、备案机构将定期抽查或根据举报、有关部门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经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在备案、登记及投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信息,将纳入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投资者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外资处)联系。
河北 省商务厅
2016年5月27日
抄送:省工商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石家
庄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石家庄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