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

07.07.2014  17:52

  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每年7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实行一年一发。 

 

  根据通知,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服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原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财政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经省政府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地方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通知要求,各级要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民政部门核定人数,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依托“金保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优待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