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6月底前完成散煤回收置换工作
我市印发方案强化农村劣质散煤管控
6月底前完成散煤回收置换工作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工作方案,强化农村劣质散煤管控。其中,明确提出,全市严禁燃烧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未覆盖的区域和用户,一律使用洁净型煤取暖;强力完成散煤回收、置换工作,统筹谋划,做好型煤生产、配送工作,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法占地、环保不达标、手续不合法或失效的散煤经营网点,严厉打击向农村地区销售(包括网上销售)散煤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
确保散煤监管全覆盖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劣质散煤管控包干责任制,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确保农村地区散煤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密组织开展散煤回收置换工作,逐乡逐村逐户进行细致排查,对农村居民已储存的散煤,视情况采取回收或置换洁净型煤,散煤回收置换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对7月1日后仍发现购买、分销、储存、燃用散煤的,一律没收,确保农村地区散煤“禁燃”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今年型煤推广配送工作将提前安排部署。9月底前,型煤配送入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采暖季前确保型煤配送入户全部到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抽检全覆盖。
严厉查处向农村地区
运销散煤的违法行为
方案明确,将强化煤炭运输车辆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运销散煤行为。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须随车携带煤炭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供销合同需标明煤炭来源、供货对象、供货数量、适用范围以及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
此项要求要加强宣传,在6月中旬完成告知,6月20日后正式实施。6月20日后,对没有煤炭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一律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
强化入省边界卡口管控,控制不合格散煤输入。平山县、井陉县、赞皇县政府要规范入省煤质检查站运行管理,完善值守、登记统计等制度,确保有效运行,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检查记录、抽样记录等清晰、完整、可追溯。过境运煤车辆必须在运煤专线行驶。利用入省边界检查站,公安部门负责拦截运煤车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运煤车辆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无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一律由公安部门劝返;对持有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煤样抽检,做到24小时送检样品,48小时出《检验报告》,72小时对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流转,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检报告,由入省煤质检查站寄送煤炭输入目的地的县级大气办依法进行处理。
加大煤炭经营单位整治力度
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现有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环节监管力度,在现有煤场出入口及储煤场安装高清摄像头,达到场区全覆盖,确保实时在线监控;煤炭经营企业要签订“不向农村分散燃煤用户和农村居民销售散煤”承诺书,对发现向分散燃煤用户销售散煤的实施停业整顿,整顿完成后必须通过市散煤管控专班现场检查验收后才可恢复营业。实行市、县结合抽检机制,各县实行全覆盖抽检,市级不间断抽查。进一步提升抽检效率,最大限度缩短抽检时间,努力实现抽检和复检均在3日内办结。
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格处罚销售不合格煤炭经营行为,对初检涉嫌不合格煤炭,立即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暂停销售并全部封存,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异地封存,再行受理复检申请;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或复检不合格的,或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均视为质量不合格,除全部查扣外,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属实的奖励罚没
散煤数值金额的10%
据悉,强化农村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将分三阶段实施。其中,4月23日-5月10日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5月11日-11月30日为全面整治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责任分工、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落实农村劣质散煤管控目标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强力组织推进,积极探索与周边市县劣质散煤联防联控机制,严密组织实施农村散煤回收置换和型煤生产配送工作,实现型煤提前配送入户。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总结阶段。
同时,我市将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公布市、县、乡三级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奖励罚没散煤数值金额的10%,充分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农村地区散煤运输、销售、燃用情况,动员全民参与,营造高压态势、形成浓厚氛围。(记者 吴 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