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开会交流醉驾案件审判经验

12.06.2014  16:43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扬州召开全国法院贯彻办理醉驾案件指导文件通气会,总结各地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情况,交流醉驾案件审判工作经验,以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作书面讲话。

        李少平指出,醉驾入刑后,各地法院高度重视醉驾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依法高效审理了一大批醉驾案件,三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醉驾案件20余万件,较好地保证了新罪名的准确适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少平强调,各地法院审理醉驾案件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好宽严尺度,要根据醉驾犯罪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对具有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再次醉驾等从重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而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从宽处罚,该适用缓刑的要依法适用。

        李少平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强对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要结合审判实践,研究制定《意见》的实施细则,探索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醉驾案件审判工作水平。

        会上,重庆市、浙江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的参会代表就醉驾入刑三年来各地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情况作了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同志、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以及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代表参会。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12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