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新规
21.11.2014 12:04
本文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 陈菲)最高检20日发布了新修改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规范。这一规定在1998年6月制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规定明确,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根据新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新规定还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将原规定中对任务的表述顺序作了调整,把“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放在了“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之前,突出问题意识和纠错意识,彰显了坚决纠正司法不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
此外,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复查终结的案件坚持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以保证申诉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编辑: 张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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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2014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