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10.12.2015 18:22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政策性兜底保障,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保定市实际情况,2015年12月8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5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900元/人/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补差也相应提高,标准金额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值。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 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4000元/人/年。
新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标准执行。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0.12.2015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