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廊坊曝光多起违法违纪案件 均被处分

03.07.2015  12:16

  日前,检察机关对外公布两案件查办情况。2015年1月29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宝海(省民政厅军休一所所长,正处级)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月13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这是官方首次对外披露陈宝海落马消息。今年1月28日,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经省委批准,省民政厅厅长古怀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古怀璞成为今年河北首个落马的正厅级官员。而就在古怀璞宣告落马的第二天,作为其下属的陈宝海即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另一案件同样是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负责查办:2015年4月14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云雪(石家庄市公交公司第二分公司包车队副队长)涉嫌介绍贿赂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宁晋县纪委近日通报两乡科级干部违纪案件

质监局纪检组长颜志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

颜志峰身为纪检干部,却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不顾,顶风违纪,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间操办女儿婚宴;利用职务影响,收受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加重了企业负担,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抹黑了党的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颜志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决定,免去其质监局纪检组长职务。质监局党组书记谷立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谷立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冯利强在抓干部教育管理上失责,对此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冯利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侯口乡党委委员、副乡长王建涛违反组织纪律案。

王建涛违反组织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严格落实农村会计异地任职等反腐、防腐制度,造假虚报进度,欺骗上级组织,形成失职、渎职错误。王建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决定,免去其侯口乡副乡长职务。侯口乡乡长薛中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薛中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侯口乡党委书记马红东对此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马红东予以通报批评。

廊坊

1、廊坊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遵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廊坊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刘遵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人事教育科主任科员郭荣俊,利用其在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廊坊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郭荣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廊坊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财务科科长鲍海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鲍海萍开除党籍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其政纪处分。

4、廊坊市环卫局垃圾渗滤液处置中心副主任竺国靖在廊坊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占有国有财物,构成贪污罪。司法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廊坊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竺国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文安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国剑桥,县广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董向宗,县广播电视台广通无线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向东,广播电视学会副会长邵会文,县广播电视台总编室主任焦紫轩,县广播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陈芳顶风违纪,6月10日(星期三)中午接受宴请并饮酒,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廊坊市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饬作风的“八条禁令”》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中共文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国剑桥、董向宗、王向东、邵会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中共文安县委研究决定,免去国剑桥、董向宗现任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人员由县广播电视台给予政纪处分。

6、霸州市文广新局局长、党组书记朱红,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霸州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经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朱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霸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朱红行政记大过处分。

7、霸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张学会,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学会党内警告处分。

8、霸州市文广新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郑士凯,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士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霸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士凯行政记大过处分。

9、霸州市王庄子乡乡长、党委副书记任建永,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建永党内警告处分。

10、霸州市农业局副主任科员郭平安,工作日中午饮酒,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霸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平安行政警告处分。

11、大厂县陈府镇副镇长刘胜利,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厂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胜利党内警告处分。

12、大厂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李德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厂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德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大厂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王海奇,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厂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海奇党内警告处分。

14、大城县畜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吉国兴,作为2015年2月25日、3月3日的值班带班领导,在县纪委检查组对县畜牧局两次值班检查时均不在岗,违反了工作纪律,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吉国兴警告处分。

15、大城县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伯超,作为2015年2月15日值班的带班领导,在县纪委检查组到县物价局检查值班情况时,其不在岗,违反了工作纪律,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伯超行政警告处分。

16、永清县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兼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大队长刘献华,违反议事规则,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永清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献华行政警告处分。

17、三河市水务局三中队中队长钱学斌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钱学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