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暑期汛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4.06.2016  17:23
冀安监管三〔2016〕12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暑期汛期将至,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暑期停工停产工作。一是暑期停产时间安排在7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天气情况提前安排停工停产工作。在停产前、后遇高温天气时,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其他危险工序超过36℃,以及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0.1.7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二是烟火药和半成品必须在停产前彻底加工完成,黑火药及烟花爆竹成品必须全部送总库妥善保存。停产期间,生产区内严禁存放各类药物及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三是有关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现场,检查生产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原材料和半成品妥善处理情况。对拒不停产的,要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违规生产酿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做好暑期过后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停产期间,有关安监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要加强法规、标准以及专业技术、事故案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事故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是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和按期设施检修工作。停产期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涉药区域的整改和维修必须在停产并清理干净药物后,方可进行。切忌带药施工和检修,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三是暑期过后,有关市安监局要对生产企业逐一进行复工复产验收,验收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存档。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做好汛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在主汛期到来前,各地要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防汛专项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及时维修维护库区各种防护设施,保证测量温度、干湿度和防雷、防静电、消防等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督促企业落实汛期安全值守工作,及时做好仓库通风,防止烟花爆竹及药物受潮引发自燃。库区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及时有效排除险情,确保汛期安全。
  各地要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及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省局。
  联系人:杨海军  0311-8780305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