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不断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和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对新时代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作出全局性、战略性谋划和部署,既是一次全国法院观摩交流、经验推介会,也是开启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新征程的动员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在我省石家庄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五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结束后,全省各级法院干警倍受鼓舞,纷纷展开热议。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牛向阳表示,“唐山中院将会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从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视野审视信息化建设,以更高标准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狠抓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推动智审系统应用全员化,大力推行网上立案缴费、跨域立案、视频调解等工作,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以信息化引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此次会议由省法院承办,集中展示了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果,推广了河北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这既是对我省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是鞭策。”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赵长山表示,今后一定要以这次会议召开为契机,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握信息革命的机遇和挑战,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人民法院工作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法院信息化已经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样板,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这是祖国强大的标志,是全国法院人共同努力的结果。”省法院行政庭法官魏立超表示,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推进者,在深感骄傲和自豪的同时,将会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此次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应用系统操作,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这次会议在我省隆重召开,作为一名河北法院人,我倍感振奋,深受鼓舞,也进一步表明了我们河北法院信息化建设确实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是我们河北法院人的自豪和骄傲。”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凤青说:“张家口法院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努力将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信息化手段在提升审判质效、方便群众诉讼、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等各项工作中切实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河北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令人振奋和鼓舞!作为法院干警中的一员,我切身体会到信息化成果的效能。比如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减少了跑腿时间,压缩了公文流转周期耗时,有力保障了政务畅通。”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王学军表示,周强院长的重要讲话为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打造智慧法院指明了方向,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成果的深度应用,更加注重网络安全和内容建设,不断探索创新,为服务保障法院中心工作、传播司法正能量贡献力量。
“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人工智能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了执行能力和水平。”沧州中院执行局综合处负责人沈强表示,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执行信息化道路,按照周强院长提出的“三个90%”的目标要求,对标“七个一批”,实施“精准执行”,并深挖执行办案智能化潜力,切实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任务。
晋州市人民法院院长侯忠义表示,“周强院长的重要讲话,为法院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晋州法院会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服务思维,积极打造和构建大数据‘三位一体’的智慧法院,确保实现业务办理网络化、工作审判便捷化、执行高效化、管理流程公开阳光化、全方位服务智能化,努力让司法公开看得见、司法高效感受到、司法权威被认同、司法公信有提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院长汪海鹰表示,“听了周强院长的讲话,备受鼓舞。新时代下,司法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法院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共存共促。作为法院人,我们要用激昂向上的姿态迎接信息化建设的革新,勇于探索、适时把握、主动引领,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
“作为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京津冀跨域立案的试点法院,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更加主动拥抱高科技、大数据。”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院长李艳明表示,今后会按照这次会议部署,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智审系统深度应用为抓手,大力推进信息化与执法办案工作深度融合,节能减排,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建设智慧法院以来,我们的办案效率提高了。同时,案件审理更加透明高效,大大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副庭长张鹏表示,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法官办案会更加轻松,同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有利的司法保障。
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法官助理魏玉潇表示,“要以这次会议精神为指引,履职尽责,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盗窃、侵犯个人隐私等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更好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