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州景郡花园小区工程“6·2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6月24日14时左右,在景州景郡花园小区二期地基处理工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衡水市安全监管局、景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6月25日,景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建设局和景州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景州景郡花园小区工程“6·2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一)景县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景县高适路交通局北200米,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唐磊,营业执照注册号131127000010021,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小区绿化;销售建材。
(二)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衡水市开发区光明道58号,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贾衡生,营业执照注册号1310000001196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2686-1,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地基与地基工程专业承包。公司现有员工160人,2013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利税400多万元。
景州景郡花园小区二期工程由景县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该工程10、11、12号楼的地基处理由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24日,景州景郡花园小区二期(10、11、12号楼)地基处理工程(打桩)已完工。12时30分左右,桩机施工队负责人苏国强安排施工人员王文、霍建强、霍俊坡、霍红星开始拆卸12号楼基坑北侧打桩机斜撑和立柱(桩机主机在西,立柱为空心圆柱,呈东西走向,共有6小节组成,其底部与桩机主机连接,拆卸时每两小节为一大节,从主机开始向东依次为第一大节、第二大节、第三大节,每大节约4吨重,长约12米,拆卸部位为每两大节连接处的16个螺栓),在吊车的协助下,将第三大节拆卸完毕,然后在第二大节顶部下端用枕木支撑(这时整个立柱再无其它支撑物支撑且与地面平行,距地面约为80CM)。14时左右,苏国强将吊车调走去吊混凝土地泵,王文、霍建强拆卸第二大节与第一大节连接处螺栓,当拆卸至立柱上部、下部各剩四个螺栓时,连接处的螺栓折断脱落,造成第二大节与第一大节连接处坠落,将二人压在立柱下面。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14时19分霍红星拨打了景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十几分钟后,景县人民医院的医生赶到了现场,将二人先后拉至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二人于当日15时左右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桩机施工队负责人苏国强安排王文和霍建强在没有吊车协助及有效支撑的情况下,拆卸第二大节和第一大节立柱连接处的螺栓,当拆卸至立柱上部、下部各剩四个螺栓时,因四个螺栓无法承受第一大节和第二大节的重量发生断裂坠落,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景县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景州景郡花园二期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设,并且未安排监理公司对地基处理工程(10、11、12号楼)进行监理。
2.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立项目部,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未对施工队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景县建设局规划稽查股监管不力,在发现景州景郡花园二期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后,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非法建设、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王文,苏国强桩机施工队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无吊车协助和有效支撑的情况下,拆卸打桩机立柱连接处的螺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霍建强,苏国强桩机施工队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无吊车协助和有效支撑的情况下,拆卸打桩机立柱连接处的螺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责任人员。
3.苏国强,景州景郡花园小区(10、11、12号楼)地基处理工程桩机施工队负责人,在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拆卸打桩机立柱,导致二人死亡,对该起事故中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学广,景县建设局规划稽查股股长,在发现景州景郡花园小区二期工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监管不力,对非法建设行为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三)建议公司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5.杨艳飞,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景州景郡花园小区二期(10、11、12号楼)地基处理工程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处分,并报景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6.刘满库,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分,并报景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7.刘金旭,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地质勘察、地基处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分,并报景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8.唐磊,景县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景州景郡花园小区二期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景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计8100元。
9.贾恒生,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景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万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景县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州景郡花园小区二期工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景县安全监管局处19万元的罚款。
2. 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设立项目部,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未对苏国强个体施工队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景县安全监管局处19万元的罚款。
(六)建议景县建设局向景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桩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三项制度。
(三)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四)景县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景州景郡花园小区二期工程要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严禁非法建设。
(五)景县建设局要依法对景县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非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
(六)景县建设局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全县开展一次“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非法建设行为的惩处力度。
景州景郡花园小区工程
“6·2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