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7月1日起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30.06.2014  19:26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付锐)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国家公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衔接手续需要3个“15个工作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肖兰成表示:“截至今年5月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033.5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739.5万人、离退休人员294万人;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3356.7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495.2万人、符合领取条件人员861.5万人,参保率达到97.54%。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其意义十分重大。

    据介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指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并且,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