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司法公开,让群众尽享公平正义阳光
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宝。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效和法治的力量。”参加今年省两会的许多代表委员认为,虽然2014年我省强力推进审判、检察、警务等领域的司法公开,并取得很大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公开力度还有不少差距,需要更深、更细、更全面地推动,让群众尽享公平正义的阳光。
公开什么有标准吗 —— 依法应公开的必须公开
[百姓提问]
“我有时想去旁听某件案件庭审,却不知什么时候开庭。”出于对法治的关注,邯郸市峰峰矿区居民王大国说:“司法机关能不能将案件内容、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公布?”
[代表委员分析]
庭审旁听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有的基层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前,不发布开庭公告。人们不知何时进行庭审,自然无法去旁听。还有的法院在庭审时,限制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审理“悄悄”进行。
“应允许公民参加庭审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并把庭审的全过程公开。”王子郁委员认为,落实好旁听制度,不仅能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法律思维,是最直接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田沧生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法院应利用网络、电子显示屏、公告等方式,面向公众充分公开开庭信息,保证公众及时、便捷获知有关情况。同时,应尽量降低允许旁听的条件,实施公民凭身份证旁听的制度,改变一些社会关注案件限制旁听人数、法院指定特定对象旁听的做法。
除了庭审旁听以外,司法机关在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也还存在“选择性公开”现象。一些典型案件、有影响的案件、公众关注的案件,办理情况没有公布。
“司法公开应是全面公开。”田沧生委员、王子郁委员均表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应在依法公开的范围内全面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案件外,应该一律向社会公开,而不能是有选择性的公开。公开的内容不仅应该包括审判信息,还应该包括审务信息。审判公开要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宣判。
怎样公开效果好 —— 借助信息技术深化“指尖司法”
[百姓提问]
以前都是在报纸、电视上看法制新闻。现在通过网络就能查阅法院裁判文书,观看案件庭审直播。对此,省会律师王云龙感到很是方便。不过,他也发现,有的地方司法公开平台建好了,却利用得不好,有栏目没有内容、信息陈旧。王云龙律师想问:这种情况该咋办?
[代表委员分析]
司法公开采取什么方式,直接关系到公开的成效。
“在新媒体时代,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必须依托信息技术。”周廷生代表认为。
据了解,全省法院系统建设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网络直播等公开平台,到去年11月,通过网络公开裁判文书229573份,直播庭审案件1160件。但是,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推进司法公开中,对新媒体平台的利用率还不高,技术平台搭建不完善;对新媒体的认识不足,观念陈旧,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的情况依然存在。
周廷生代表表示,人民法院借助信息化技术,可以在司法公开的形式和措施上不断创新,使司法公开的领域不断拓展、深度不断加大。他建议,法院应积极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法律法规、法院工作情况、重大审判信息、执行工作动态,全方位展示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用好官方微博,通过官方微博主动、全面发布权威信息;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
信息技术是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是根本。周廷生代表表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应及时回应,并且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去解读法律,从而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疏导公众情绪,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以往,案件办理情况不公开,容易催生‘信息黄牛’和‘诉讼掮客’,成为一些人的生财利器。”贾振之代表表示,建立信息平台,可以让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时查询受理时间、办案进程等信息,斩断“诉讼掮客”的黑手。因此,检察机关应发挥好检务公开大厅的服务功能,通过案件查询系统功能设置的更新,为来访查询人员提供更好的智能服务,为来访咨询人员提供准确高效的人工服务。
代表委员们认为,建立在信息技术上的“指尖司法”,提升了公开的效率和质量,让司法公开随时随地,公平正义得以潜移默化地深入人心。
http://hbrb.hebnews.cn/html/2015-01/12/content_47459.htm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日报》(2015年1月12日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