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辖区内无主患者应急救助费用可申请补助

09.12.2014  02:36

  从11月1日起,在石家庄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列入应急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政府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印发了《石家庄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对应急救助的资金筹集、救助对象、支付范围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市政府设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并向全市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资金规模参照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实际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将成为疾病应急基金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后仍有缺口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今后,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具体经办管理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和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急救行为、资金支出等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