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游客有权说“不” 购物回扣导游不能伸手
杜绝导游“零工资”、用游客购物消费来“自创”收入;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拿回扣;游客有权选择不参加旅游购物……昨天,《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提交到省人大常委会,进入初审阶段。条例草案共6章62条,其中不乏一些创新性规定。
而刚刚过去的今年“五一”小长假,云南导游陈某某因游客购物消费过低而骂人的视频在网上疯传,一石激起千层浪,旅游购物再度成为热点,也让这部“浙版旅游法”备受关注。
杜绝导游零工资,各类保险要齐全
《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导游人员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旅游经营者支付导游人员的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相适应。
这是《草案》在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和补充。针对调研中反映的导游人员工资低甚至零工资等问题,《草案》结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了具体要求。
导游不得拿回扣,佣金应如实入账
现实中,导游卖力游说游客购物,很大程度上和导游的回扣联系在一起。为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导游不得拿回扣。
《草案》中提出,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且其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二、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得回扣。
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给付旅行社佣金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入账。
省人大财经委对《草案》立法调研时,有的地方、部门、企业认为,关于导游工资性收入与获取回扣和佣金,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还需要细化。
旅游购物,游客有权选择不参加
《草案》规定,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未事先约定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可以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或者旅行社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选择不参加。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消费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各方面。据有关方面统计,我省旅游总收入中,购物约占26%的份额。但是同时,旅游者合法权益在购物中受到侵害的情况也很突出。
在省人大财经委的立法调研时,对于旅游购物的规定,有意见认为,如何既符合实际、又能规范秩序,有待细化。
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旅行社要协助解决
如果旅游者与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怎么办?
《草案》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协助解决消费纠纷。并规定在4种情况下,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30天内,要求旅游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4种情况是: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未依法持有营业执照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旅行社明知或者应知有严重损害游客权益记录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获取回扣的。
超过15间客房的民宿,消防首先要达标
《草案》还将民宿的客房以十五间为界,进行划分管理:客房超过十五间的民宿要依照消防法等执行。
《草案》规定:针对民宿自身特点,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方面的指导规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而民宿和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超过十五间的,其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乡村旅游和民宿是我省旅游发展的重要特色,也是新农村建设和带动农民致富就业的重要途径。《草案》根据旅游法授权和国家与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出了以上条款。
在景区入口处,应公布最大承载量
《草案》规定:封闭式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处公布经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
近年来,旅游安全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草案》重点对景区最大承载量制度作了细化规定:重申景区应当实行最大承载量控制制度,并规定了核定最大承载量的具体规则;明确了封闭式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的责任部门;规定了封闭式景区经营者在最大承载量管理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游者应当服从景区经营者的流量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