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通过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社会监督员选聘
(一)选聘范围
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从各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企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人员中选聘,总人数约1万名。具体分配如下:
1. 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人员、中央级媒体人员等约80人,由国家旅游局确定。
2. 每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300名左右(共约9600人),由各省区市旅游部门根据当地旅游发展情况,确定本省级和地市级社会监督员名额。
(二)选聘条件
1. 热心公益和旅游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 对旅游行业情况、法律法规等有所了解。
3. 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4. 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
(三)聘请程序
1. 地市级旅游部门根据省级旅游部门分配的名额,具体组织社会监督员选聘工作,填写《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部门。
2. 省级旅游部门确认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人选,按国家旅游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制作聘书、证件,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编号,加盖省级旅游部门印章,向社会监督员发放;同时,将聘请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国家旅游局。
3. 由国家旅游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其聘书及证件上加盖国家旅游局印章。
4. 聘请监督员,应征得被聘请人员的同意,必要时征求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四)聘期
社会监督员聘期原则为两年,期满后可续聘。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旅游部门负责对其选聘的社会监督员的统一管理、培训和日常联系。地市级旅游部门应当按季度逐级向省级旅游部门上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反映意见情况表》;省级旅游部门每半年对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家旅游局。
2.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日内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组织工作
1.各省级旅游部门于3月8日17:00前将第一批确定的聘请人员(至少50名)及《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加盖印章)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于3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颁发聘书仪式,向社会公布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以及首批社会监督员名单。
2.第一批未完成选聘工作的省级旅游部门请于4月10日前最终完成选聘工作,将第二批聘任人员及《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加盖印章)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于4月25日结合旅游法颁布两周年活动,向社会公布第二批聘任人员名单。各省级旅游部门可同时组织新闻发布会、颁发聘书仪式等活动,使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在全国形成影响。
3.各省级旅游部门组织的其它层级、方式的社会监督员,可协同全国选聘公布的时间同期公布,其活动安排请通报国家旅游局。
4. 请各省级旅游部门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和工作人员,在报送第一批选聘的社会监督员同时,将负责处室、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国家旅游局(联系司室:政法司;联系人:郭志平、汤治;联系电话:65201630、1618;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中国旅游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