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打工起贪念 盗窃财物判刑8个月

04.02.2015  12:06

    日前,三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桩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因贪财,将原告姜某旅店内的物品变卖,被原告姜某发现扭送到公安机关。

    刘某曾在三河燕郊开发区姜某的旅店内工作。2013年11月16日上午,刘某趁着姜某的旅店停止经营没人的时候,谎称这个旅店是自己的,带着收废品的刘某某(另案处理)两次进入姜某旅店内,将店里的游戏机、电视机、洗衣机和空调(经鉴证价值人民币3800元)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电器运回废品收购站出售。

    11月16日晚上10点,姜某回到旅店,发现电器被盗,立即怀疑是刘某所为。第二天,姜某到刘某进行盘问,没想到刘某直接承认了盗窃事实,姜某随即将刘某送到公安机关。

      三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利用不知情的刘某某的收购行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赃物退还等情况,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