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将有偿取得

28.10.2015  09:43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段丽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排污单位对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可转让,排污权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办法明确,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重点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主管部门回购。排污权有效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一般为5年。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根据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分配方法,对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进行初次核定、分配。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有偿取得,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由省价格、财政和环保主管部门确定。

办法提出,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须在试生产前取得

办法明确,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期间,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标准。

在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在全省范围内交易,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水系内进行。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办法还规定了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情形:受让方所在区域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排污单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