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不要误读了对“人肉搜索”的限制
苑广阔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该司法解释已于10月1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一发布,就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全国亿万网友们的强烈关注。不少人把目光聚焦在了我们俗称的“人肉搜索”上面,也就是《规定》中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信息。网友和公众之所以对有关“人肉搜索”内容最为关注,原因也很简单。一方面,“人肉搜索”引发的争议以及社会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到了让人无法忽视的程度;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监督权力运行、打击官员腐败方面发挥过一定作用,网友担心被禁止以后,公众将就此失去这一反腐“利器”。
而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规定》其实充分满足了两个方面的需求,也就是最大程度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造成侵害的同时,并没有妨碍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实现权力监督、反腐倡廉的诉求,给正常的网络监督预留了充分的空间。具体到《规定》中,在明确禁止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时,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和其他已合法公开或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尤其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规定,等于是对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监督政府和官员的行为予以了“法律免责”。比如,一个公民发现某位政府公职人员所居住的豪宅、所驾驶的豪车等个人财产明显超过了其正常收入,那么他就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搜索和曝光来履行知情权和监督权,这完全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和个人恩怨无关,那么就不应该被判定为违法和侵权。
反过来说,如果某人仅仅是因为与他人有过节,就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其个人信息,比如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等,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莫大困扰,甚至由此引发了当事人自残、自杀等悲剧,根据最新《规定》,这显然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在现实中已经多次发生,也说明出台《规定》的迫切性。
说到底,最高法的《规定》等于是给当前司空见惯的“人肉搜索”套上了法律缰绳,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了约束,进行了规范,保护了其积极的一面,同时摒弃了其消极甚至有害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