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华区物价局约谈辖区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收费

21.11.2014  01:22

    河北新闻网11月20日讯(记者常方圆)11月20日上午, 石家庄 市新华区物价局与区内44家物业公司举行了集体约谈会。新华区物价局工作人员针对近期市民投诉较为集中的取暖费收取、停车服务收费等问题,向物业公司解释重申相关政策法规。

    这些费用不合理,物业公司不能收

    公共照明日常运行、维护费不能单独收取。物业服务成本中的建设费用等,已分摊进入房价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因此物业服务费外,不得单独收取公共照明维护费。

    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费、装修电梯使用费。新华区物价局检查所所长刘志强解释称,物业公司虽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但可向装修公司收取合理的装修保证金,但若物业公司在交房环节即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是不合理的,因为交房环节还未涉及装修,向业主直接收取费用为违法。

    未经业主委托实行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证卡费。但若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实行证卡管理,可以按成本价收取证卡费,成本价格标准石家庄市尚无统一规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不应向业主收取。

    物业代收水、电、热等费的,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物业公司不得以暖气设备维护费、运行费、接口费等名目向业主收取费额外用。

    这些费用可以收,但要按标准执行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房屋,空置期间,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申请按照20%物业费的标准交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冬季采暖期不用热的空置房,由户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委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收取应交热费总额的20%。